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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的实施意见 营政发〔2016〕5号

2018年07月25日  点击量:3331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的实施意见

营政发〔20165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17号)精神,营造良好的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大众创业热情,释放全社会创造活力,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加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贯彻落实政府鼓励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要求,构建营口创新创业生态系统,进一步降低创业门槛、发展创业孵化体系、扩大扶持范围、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拓宽投融资渠道、落实创业补贴政策、加强创业服务、建立保障机制,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的产生,全面激发全社会创业活力,大力提升营口自主创新能力和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打造"百年港城、创业营口”新风貌,引领创业新潮流,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

(二)发展目标

1、2016年底前,每个市(县)区至少要建设1个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使用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全市创业孵化基地达到10个以上,有条件的高校要建设服务于本校学生的创业孵化基地。

2、着力推进我市与省内20所大学的战略合作,到2017年,与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创办的科技型企业达到50户以上。

3、到2020年,形成全域覆盖、功能完善、特色突出、区域领先、示范带动的创业支撑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降低创业门槛,营造宽松便捷创业环境

1、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即凡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允许自主选择企业组织形式,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市发改委、市工商局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2、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将企业设立登记时,依次需要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合并到一起办理。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创业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技术监督局等负责)

(二)发展创业孵化体系,增强创业孵化平台承载能力

3、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继续推进政府主导型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有效利用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中小企业工业园区等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通过政府出资、民间资本投资、社会资本入股等多种形式组织创建各类创业载体。采取低价租赁、免费使用等方式为进入创业载体的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服务、办公场所,并提供配套优惠服务。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建设混合型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积极创建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返乡创业园,简化创业场所登记手续,支持依托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集群注册,对小微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设在科技园、孵化园、创业园、创新工场、创业基地等集中办公区楼宇内的,实行住所报备制,免于提交场地使用证明给予办理登记手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市服务业委、市政府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等负责)

4、大力发展众创空间。大力发展创新工场、车库咖啡等新型孵化器,做大做强众创空间,完善创业孵化服务。引导和鼓励各类创业孵化器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相结合,完善投融资模式。引导和推动创业孵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成果转移相结合,鼓励高校院所、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搭建分享创业经验、交流创业思想的公共服务平台。总结推广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模式,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三)扩大扶持范围,鼓励各类群体创业

5、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大力培育大学生创业先锋。鼓励在营高校设立创业俱乐部,组建创业指导服务团队,探索建立"学术+创业”双导师培养模式,引导大学生创业实践。引导和鼓励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天使和创业投资人、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创业导师,整合各类资源,建设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企业注册、信息对接等一站式服务。(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6、鼓励科研人员创业。研究制定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支持政策。鼓励高等学校教师、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或有效专利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或以个人股份进入科技型企业,对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离岗创业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鼓励教师、科研人员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双向交流与互动,允许相互兼职兼薪。所在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等负责)

7、吸引海内外高端人才来营创业。以引进培养高端科技人才为核心,以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为重点,围绕冶金、石化、装备制造、镁质材料、纺织服装、新型建材六大支柱产业和汽保、乐器、新能源等重点领域及新兴产业的发展需求,大力引进海外领军人才和优秀专家,发挥留学回国人才的创业引领带动作用。切实发挥国家、省、市"千人计划”创业精英的示范作用,入选国家"千人计划”或省"十百千高端科技人才引进工程”等优秀专家,在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创业项目时,适当给予重点推荐或优先办理,为高端科技人才服务提供"绿色通道”,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创业积极性,营造良好环境,为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支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等负责)

8、支持农村劳动力创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结合城乡区域特点,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协作创业模式,形成各具特色的返乡人员创业联盟。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等公共平台,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搭建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培训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对利用互联网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小微企业,企业名称可以使用"电子商务”,经营范围可以核定为"利用互联网经营XX”或者"利用互联网提供XX服务”。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服务业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市政府金融办等负责)

9、推动电子商务领域创业。已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区,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要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营口支行等负责)

(四)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减轻初创企业负担

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

10、减免增值税或营业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此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20171231日止。(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负责)

11、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征额度及税率。自2015101日起至2017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负责)

12、达到条件的给予相应税收减免。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12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以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负责)

(五)拓宽投融资渠道,丰富创业金融服务内容

13、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凡在我市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以及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原有职工总数15%以上(含15%)的小微企业(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下同),均可享受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提高贷款额度,将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统一调整为10万元;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当年吸纳新就业人员达到原有职工总数30%以上的小微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人民银行营口支行等负责)

 进一步拓宽反担保渠道,按照资金需求足额安排担保基金,建立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正常补充机制。鼓励社会资金以捐赠、资助等方式扩充担保基金规模。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营口支行等负责)

劳动者自主创业的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均可纳入财政贴息范围。符合国家规定的,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贴息;其余由省、市财政各承担50%贴息。(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营口支行等负责)

14、鼓励金融机构为初创企业提供融资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服务,采信创业信用服务体系对创业企业的信用评级报告,开通创业企业银行贷款绿色通道,扩大创业金融资金规模,对种子期、初创期小微企业给予支持,充分发挥资本对创业的推动放大作用。推动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对创业创新活动给予有针对性的股权和债权融资支持。鼓励银行提高针对创业企业的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向创业企业提供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等一站式系统化的金融服务,不断创新组织架构、管理方式和金融产品。(人民银行营口支行、市银监局等负责)

15、丰富创业融资模式。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引导和鼓励众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开展公开、小额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加强风险控制和规范管理。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创业,发展相互保险等新业务。完善知识产权估值、质押和流转体系,依法合规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许可费收益权证券化、专利保险等服务常态化、规模化发展,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发展。(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营口支行、市银监局、市工商局等负责)

(六)落实创业补贴政策,助推大众自主创业

16、创业场地补贴。将一次性创业补贴调整为创业场地补贴。对没有进入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退役士兵及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给予5000/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对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按10000/年给予补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17、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创业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推荐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的,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财政部门给予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500元的一次性创业推荐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18、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为创业带头人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内按企业为吸纳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七)加强创业服务,完善扶持创业生态系统建设

19、建立市级创业项目库。进一步优化创业项目开发和推介机制,加快市级创业项目库建设。不断拓宽项目征集渠道,通过线上和线下等多种方式广泛征集创业项目,丰富创业项目储备,扩大创业项目库规模。组织专业团队,开发和优选创业项目,提高创业项目的可行性、操作性,将符合本地实际、投资少、风险小、见效快的创业项目作为筛选重点。加快创业项目库网络集成建设,将我市各类创业项目库进行资源整合,建成创业项目库网络,实现联网互通,资源共享。充分运用报纸、网络、微信等媒体渠道,广泛发布创业项目,做好创业项目推荐工作。对通过创业项目库选取项目的创业者,提供系统服务,提高创业项目的对接和转化成功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0、强化创业培训与创业实训。加强创业培训工作,在全地区建立覆盖城乡、多层次、多渠道的创业培训和创业教育体系,帮助更多的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培育创业意愿和创业精神,掌握创业知识和创业技能,提高创业能力。逐步放开参加创业培训的准入条件,将创业培训向高校毕业生、农村劳动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城乡各类创业者延伸和拓展。广泛开展"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等创业培训活动,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帮助有创业意愿者掌握经营管理知识、创业技能及改善企业所具备的管理经验,培养一批具有较强创业能力的创业主体。创新培训实训方式方法,加强与企业联系,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创业培训合格人员到相应行业企业实训,体验创业感受,增强创业实际本领。加强培训机构管理,吸收社会各类资源参与创业培训,规范培训标准,增强培训机构能力,提高创业培训质量。扩大教师选拔范围,优化专家队伍结构,加强专家服务队伍建设,强化对初创企业的个性化指导,提升创业培训实训的实效性,提高创业成功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21、搭建公共创业服务平台。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公共创业服务机构体系建设,完善服务标准体系;推进基层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和完善服务保障体系。每个街道(乡镇)、社区配备12名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专职工作人员,用于基层公共创业管理服务。将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预算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项目支出包括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劳动力资源和用工需求调查、失业人员和重点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就业信息服务与统计监测、跨地区劳务协作、创业服务、购买创业项目、档案管理服务、就业服务场所租赁维护修缮、设备购置、信息系统建设维护等。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支持各市(县)区加强公共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创业服务成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22、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公共创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大力发展第三方专业服务,加快发展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现代物流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不断丰富和完善创业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服务业委等负责)

(八)建立保障机制,减轻创业者顾虑

23、提前支付剩余失业保险金。为减轻创业者的后顾之忧,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自主创业的,可将剩余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24、对创业失败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满2年以上但失败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认定后,比照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保补贴。其中,对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3年的社保补贴;对到企业就业的,给予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25、适当提高创业失败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创业人员在创业期间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创业失败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不足3个月的,按满3个月发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26、加强对低保及低保边缘户创业的扶持。对低保及其边缘对象创业失败导致不能保证基本生活的,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九)形成推进机制,强化政府责任

27、加强组织领导。把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大众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全市创业工作,制定促进创业工作计划,落实完善创业政策,研究解决创业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大众创业工作。

28、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将大众创业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对在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促进就业创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相关市政府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9、保障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就业资金筹集力度,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地方筹集的资金足额到位,重点加大对大众创业工作的资金投入。要按照系统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严格划分支出责任。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力。(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等负责)

30、建立健全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健全创业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统计口径,改进统计调查方法,逐步将性别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和形势会商,提高统计数据应用质量。加大创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创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 (市统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31、注重舆论引导。各市(县)区、各部门要坚持正确导向,在电视台、主流平面媒体、门户网站、手机媒体等开辟大众创业政策宣传专题栏目,广泛宣传大众创业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要充分利用公共宣传资源,在每个社区的宣传栏设立创业政策板块,大力宣传自主创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创业工作,塑造具有营口特色的"百年港城、创业营口”品牌,树立一批新时代创业英雄,大力营造人人支持创业、人人推动创新的浓厚创业文化氛围。(各县区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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