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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 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本政发〔2015〕22号

2018年07月24日  点击量:2624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

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本政发〔201522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17号)和《中共本溪市委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全民创业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本委发〔2015 3号),统筹推进全市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现就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将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突出位置

(一)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推进全民创业工程。

在年度和中长期规划中始终坚持就业优先战略,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将就业优先战略、全民创业工程和保就业底线作为当前工作和"十三五”规划重要内容。在"十三五”规划中,明确实名制就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率、创业服务平台数量、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指标,以经济增长促进就业创业。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严格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比例,建立重大项目实施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和考评机制;积极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多渠道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确保实现《本溪市全民创业五年行动计划》确定的"万千百十”全民创业工程任务目标。积极鼓励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参与创业投资,增加就业机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产权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服务业委、市地税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国税局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依托"三都五城”和重点产业园区发展战略,不断扩大就业规模。

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三都五城”发展蓝图,围绕我市钢铁及深加工、生物医药、旅游度假三大支柱产业和重点产业园区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就业容积。一是依托我市钢铁及深加工、生物医药产业优势,不断延伸产业链条,增加就业岗位。二是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由低端产品向高附加值产品转变,吸纳技术型人才增加就业层次。三是提高第三产业就业比重,大力发展旅游度假产业、健康产业、文化产业和物流餐饮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努力开创互联网服务业、科技交流业、社会福利业、体育业等新型服务业,积极拓展就业渠道。(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产权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委、市服务业委、市政府金融办等负责)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

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和转型升级,加大对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全市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对小微企业实行线上线下双重服务。设立专项引导基金,增加就业保障。整合现有的科技、中小企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等砍块专项资金,设立几支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全市小微企业发展,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提供融资支持,改善就业环境。积极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探索采购标准、价格扣除、评审优惠、降低门槛等措施,拓宽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融资渠道,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30%,用于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面向小微企业的采购比例不低于60%。(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产权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服务业委、市政府金融办等负责)

(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

调整失业保险费率,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调整到2%,个人按05%、用人单位(不含企业)按15%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按1%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到2020年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进一步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实行就业失业监测和就业形势分析报告制度,重点关注企业停产、半停产和放假、裁员情况,如发生较大规模裁员,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对新产生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及时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实施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二、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

(五)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

推进政府主导型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成本较低的创业创新场所,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前提下,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类园区,打造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建设混合型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积极创建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返乡创业园,简化创业场所登记手续,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措施,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网络创业,加强提供均等化公共服务,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机制,帮助返乡创业人员改善经营,开拓市场。

2016年底前,每个县(区,含本溪高新区,下同)至少建设1个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要支持有条件的驻溪高校建设服务于本校学生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对达到规定标准的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返乡创业园,市、县级农村电商创业孵化园,各级财政可给予相应补助。鼓励金融机构服务就业创业,与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加强合作,创新金融服务,扶持企业创业。对提供优质融资服务的银行、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给予适当风险分担和补偿。(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农委、市服务业委、市政府金融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等负责)

(六)大力发展众创空间。

建立与驻溪高校联系制度,创新实施本溪市大中专学生创业众创空间建设工程。利用三年时间,建成一批众创空间,形成促进大中专学生创业的指导、服务和孵化体系。以驻溪高校为龙头,大力发展"青创空间”,构建市、县(区)、大中专院校、农村职教中心多级创业孵化体系。(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产权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团市委、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等负责)

按照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要求,将我市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打造成为以创新中心、孵化中心、创业中心及综合服务中心为一体的众创空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支持创业企业或团队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科技研发、科研成果等多元创新资源及服务,助推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市科技产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负责)

(七)鼓励自主创业。

对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免费创业引导培训、创业指导培训和创业辅导培训。组织创业培训学员到创业实训基地进行实训,帮助其掌握经营管理知识、创业技能及改善企业应具备的管理经验,提高创业成功率。将一次性创业补贴调整为创业场地补贴。对没有进入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退役士兵及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给予6000/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创业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推荐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的,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财政部门给予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500元的一次性创业推荐补贴。(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八)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

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凡在我市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者,以及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原有职工总数15%以上的小微企业,除国家明令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10种行业外,均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提高贷款额度,将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0万元;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当年吸纳新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高贷款额度由2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等负责)

足额安排担保贷款财政贴息配套资金。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劳动者自主创业的项目,均可纳入财政贴息范围,需市财政配套的贴息资金,足额在预算中安排。积极探索新型担保模式,拓宽反担保范围。可将农户的林权、土地使用权和信用证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抵押范围,探索"企业+农户反担保”模式,由收购、加工农业产品的企业、协会(基地)与农户共同承担农户的还款责任,防止信贷违约;引入"多户联保”、不动产担保等适合农村实际情况的多元化反担保模式。进一步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等负责)

(九)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促进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和创业就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负责)
  严格落实国家、省出台的取消、停征和减免收费基金政策。对国家、省明令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降低的收费标准,要逐项落实到位,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变换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要落实好对小微企业、养老医疗服务业、保障性住房建设、高校毕业生就业等减免收费基金的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服务业和就业创业的支持。(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人社局等负责)

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且未经国务院批准,越权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违反规定擅自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行政权力或资源,强制企业参加培训、学术研讨、考核评比收费的,按乱收费行为查处。(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负责)

严禁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凡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一律取消,能够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并收费。事业单位中介服务的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各部门不得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取费用,不得设定不合理的市场监管或准入条件,增加企业缴费负担。(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负责)

全面清理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坚决制止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以及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和强制赞助捐赠、订购刊物等行为。严禁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立公开透明的行业协会商会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制定市级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制定我市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目录。加强涉企收费监管,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企业举报案件的查处、问责机制,对查实的乱收费问题,除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外,还要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负责)

(十)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

贯彻落实国家、省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支持政策。对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离岗创业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劳动)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所在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产权局、市国资委等负责)

(十一)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

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家乐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简化农家乐准入手续,扩大星级农家乐发展规模。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等公共平台,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搭建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培训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服务业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发展委、市政府金融办等负责)

(十二)建立创业保障机制。

建立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政策保障机制,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自主创业的,可将剩余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创业满2年以上但失败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认定后,比照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保补贴。其中,对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3年的社保补贴;对到企业就业的,给予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创业人员在创业期间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创业失败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不足3个月的,按满3个月发放。对低保及其边缘对象创业失败导致不能保证基本生活的,按规定给予救助。(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负责)

(十三)鼓励电子商务领域就业创业。

把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就业纳入就业发展规划和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已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区,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要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市人社局、市服务业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等负责)

(十四)推进创建创业型城市。

继续推进省级创业型县(区)创建工作,到2020年全市再增加12个省级创业型县(区)。创建一批创业型乡(镇、街道)、社区,对成功创建创业型乡(镇、街道)、社区的,由所在县(区)给予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三、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

(十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

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重要位置。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县以下机关招录公务员,以招录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为主。地理位置偏远、条件艰苦的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条件,可不受专业限制。县级以下事业单位每年拿出一定数量岗位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对我市生源在"四个计划”(即"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在公务员招考中,按省规定专门拿出一定比例的县乡级机关职位,实行定向招录;在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采取定向方式进行招聘。开展大学生村官定向招聘工作,大学生村官服务期满后,由县(区)组织、人社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服务期间表现,有计划地把大学生村官招聘到编制空缺的县乡级事业单位工作。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每年按规定比例,定向招录(聘)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军退伍人员;市属国有企业每年按照新聘用职工总量5%的比例,招录自主就业退役大学生士兵。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三大工程”(即鼓励驻溪高校毕业生在溪创业工程、驻溪高校大学生在校创业工程和吸引外地高校毕业生来溪创业工程),凡是高校毕业生、在校生在我市自主创业的,与本市劳动者享受同等创业扶持政策,吸引和留住人才。(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团市委等负责)

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补贴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具体标准由见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的企业,见习补贴由财政承担2/3,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企业,见习补贴全部由财政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把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大中专院校要把创新创业教育作为推进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抓手,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整合。研究建立地方政府与大中专院校、行业、产业集群协同机制,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开展对应本市产业集群建设、产业升级、经济发展的订制式人才培养。(市教育局负责)

(十六)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县以上劳动模范、军人配偶、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总工会等负责)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本政发〔200612号)规定,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按照用人单位为所招用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之和的30%比例,给予不超过3年的补贴,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给予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补贴标准按照现行政策标准执行。认真贯彻执行《本溪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制定岗位申报评估办法,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严格执行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规定,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十七)实行低保渐退机制。

低保及其边缘对象在接受低保救助期间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给予6个月的救助缓退期。低保及其边缘对象高中(含职高、技校)或大学毕业后(毕业时间以当年9月份为准)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给予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十八)促进退役军人就业。

在军队团级和相当于团级以下单位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招生)中,按省规定比例,定向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总成绩并列时优先录用。将退役军人、随军家属、随调家属的招聘纳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范围,可单独组织实施;对已具有事业单位身份的随军家属、随调家属,经双向选择,可直接办理交流调动手续。要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标准等额配置资金,保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教育培训投入。(市民政局、市人社局等负责)

四、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十九)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体系建设,完善服务标准体系;推进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和完善服务保障体系。每个乡(镇、街道)、村(社区)配备12名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专职工作人员,用于基层公共就业创业管理服务。将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所在地财政预算,预算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项目支出包括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劳动力资源和用工需求调查、失业人员和重点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就业信息服务与统计监测、跨地区劳务协作、创业服务、购买创业项目、档案管理服务、就业服务场所租赁维护修缮、设备购置、信息系统建设维护等。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支持各县(区)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二十)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

建立市级集中的就业信息资源库,加强信息系统应用,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全面建立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与劳动用工备案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实现同一辖区劳动者相关信息一处登记、全域共享。以省、市人社和教育部门的网络服务平台为基础,整合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社会资源,构建互联互通的高校毕业生网络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为大学生就业创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二十一)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各县(区)、本溪高新区要围绕辖区内产业园区发展方向,建立和培育以钢铁及深加工、生物医药、旅游度假、汽车零部件、商贸物流等产业用人单位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特色人力资源市场,为重点产业园区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同时,加快人力资源信息沈本一体化进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促进就业、实现人力资源有效配置方面的主渠道作用。推进各级人力资源市场以实现信息化为主体的基础建设,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和服务功能。市、县(区)人力资源市场运营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健全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建立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制度,推动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负责)

(二十二)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

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加大对各类职业院校的投入力度。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完善有利于劳动者成长成才的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畅通技能人才职业上升通道,推动形成劳动、技能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使技能劳动者获得与其能力业绩相适应的工资待遇。加快培养专兼职创业师资队伍。逐步放开参加创业培训的准入条件,降低创业培训补贴门槛。经当地就业管理部门登记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纳入政府补贴免费政策范围。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开展创业实训培训,提升培训质量。(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二十三)完善政府补贴培训成果工作机制。

对与地区重点支柱产业发展联系紧密、属于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政府给予全额补贴;对国家明确淘汰和过剩产业涉及的主要职业(工种),不再提供补贴;上述以外的职业(工种)培训,实行差额补贴。对企业成规模新招用人员或纳入当地政府重大项目立项规划的产业园区集中新招用人员开展的已签订就业协议的"定单式”培训,可按50%的比例预拨培训补贴。积极配合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对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经培训考核合格同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二十四)支持企业开展岗前、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

对企业以新招用青年劳动者、新转岗人员为重点开展的新型学徒制培训,面向在岗技术工人中级工、高级工技能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知识更新培训,根据培训时间、培训工种、取得证书及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根据国家、省、市规定标准,按照不高于30%的比例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二十五)完善失业登记办法。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享受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逐步实现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五、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创业的责任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程,将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各部门共同参与,制定促进就业创业工作计划,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密切配合,尽职履责,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各县(区)也要健全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就业创业组织机构。(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等负责)

(二十七)强化绩效考评。

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绩效考评体系,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促进就业创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相关县(区)政府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市人社局负责)

(二十八)保障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就业工作目标和年度就业专项资金预算,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就业资金筹集力度,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确保筹集的资金足额到位,并强化资金预算执行。重点加大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按照属地管理,明确事权与支出责任,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监管,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建立资金使用绩效报告制度,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抽查,进行绩效评价,加强就业扶持政策的精准性,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力。(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等负责)

(二十九)加强和完善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

进一步完善现有就业统计指标体系,搞好企业创新调查、企业用工调查、劳动力调查、就业和劳动工资调查。逐步将性别等指标纳入统计范围,及时了解全市就业创业最新动态,评估发布我市就业创业统计数据。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市统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三十)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

各县(区)、各部门要坚持正确导向,在电视台、主流平面媒体、门户网站、手机媒体等开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专题栏目,广泛宣传就业创业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各县(区)要充分利用公共宣传资源,在每个社区的宣传栏设立就业创业政策板块,大力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市委宣传部、本溪日报社、本溪广播电视台、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市人社局等负责)

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以稳就业惠民生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5年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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