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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离校未就业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工作的通知 锦人社[2016]139号

2018年07月25日  点击量:3043

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离校未就业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工作的通知

锦人社[2016]139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6]25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相关要求及政策变化情况,认真贯彻执行,积极落实就业见习政策,保证完成就业见习任务指标。

联系部门:锦州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公共就业服务科

联 系 人:温晓丹  李志宇

联系电话:0416-5055131

 

 

 

 

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29

 

 

 

 

 

关于进一步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就业见习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适应当前就业新局势,进一步做好我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工作,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17号)和《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6]146号)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见习对象范围、期限

(一)我省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1年内(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的1个自然年)未就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二)我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限为36个月,具体见习期限按照见习岗位技术含量和毕业生见习需求,由人社部门会同见习单位确定。

二、见习扶持政策

(一)见习单位要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见习补贴,具体标准由见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见习补贴按月发放。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企业,见习补贴由财政承担2/3,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企业,见习补贴全部由财政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留用率按年计算,留用率=本年度完成该单位就业见习被本单位留用人员数量/本年度完成该单位就业见习人员数量。

(二)鼓励用人单位与见习毕业生签约。就业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或其他单位招、录用的,见习单位应在2周内向人社主管部门报告,并为见习人员办理提前终止见习手续。见习补贴按毕业生实际参加见习并领取见习补贴的月份计算。

(三)对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费用,实行所得税税前列支,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四)见习人员见习期间享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须在见习生上岗前办理完毕,标准由各市自定。所需资金继续按原渠道支付。

(五)见习期间,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为见习人员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和人事档案托管服务。

三、见习单位和岗位的确定

各市就业见习单位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申报、审核和确定工作由各市人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见习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见习单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有利于见习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要有较好的安全工作环境和条件,安全风险较低。

四、见习补助资金的申领及拨付

见习补助资金申领拨付方式按原有方式继续执行。各市就业见习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适时予以拨付。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做好组织实施,加强政策宣传。大力促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是人社系统的重要工作,各市要把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各市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进一步加强见习政策的宣传工作,运用网络、手机等多种媒体形式,大范围、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宣传,扩大就业见习的社会认知度和参与度。

(二)抓好见习管理,提高见习质量。各市要切实抓好就业见习的管理工作,做好相关协议的签订,对见习生的见习情况及见习单位的见习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见习材料的归档工作等,见习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要指导见习单位着力提高见习质量,鼓励见习单位接收见习生就业,对不能在见习单位就业的见习生要跟踪服务,并积极推荐到其他单位就业。同时要防止见习单位把已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已缴纳社会保险人员纳入就业见习范围,杜绝虚报冒领见习补助资金和瞒报中途退出见习人数、见习补贴不落实等情况,上述情况一经发现,由人社部门核实并出具证明向同级财政报告,扣减该单位当年所有就业见习财政补助。

(三)加强信息统计,规范工作流程。各市要切实加强就业见习信息的汇总及统计工作,并于每季度结束后三日内,将《各市见习单位信息汇总表》、《各市就业见习工作情况表》等相关信息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时要严格按照省里相关文件要求,继续规范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流程,确保就业见习工作有效实施。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联 系 人:苏慧媛  杨晋夫

联系电话:024-22902398

省财政厅

联 系 人:黄大伟

联系电话:024-22831157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16年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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